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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那如果站在資方有什麼論點呢? Q3題目的不能勝任是因為小明不加班導致工作效率低 而不是因為請假的關係 所以這樣雇主予以解雇是合理的?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 回答者: M.P ( 研究生 4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勞資權益 回答時間: 2009-05-24 00:53:00 [ 檢舉 ] . Q1.公司是否一定要准予事假? A:一般來說應該都可以准予事假,只要不超過勞工請假規則 請事假的上限(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應該都可以准 假。況且...勞工請了假...公司也沒有支薪呀。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 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 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Q2.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礦工三日",本 例是否為無正當理由? A: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要旨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據此規定可知,雇 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尚不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雇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契約。 PS:只要提示女性朋友相關就診日期或診斷證明、出入境證明 (或護照)、生活照……..,以供判斷,足認該女性卻係其友 人,且於外國發生傷痛病症、又有相關出入境證明(或護照 )….提示予雇主判斷的話,應非構成『無正當理由』。 不過可能在於未向雇主提示有關證明文件而導至被解雇。 PS:以『雇主未要求提示』作為陳辯。阻卻『無正當理由』之 成立,雇主終止契約可能涉及非法解雇。 Q3.雇主能否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解雇? A: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 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 ,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 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動基準法之立 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 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PS:單以請假未獲准,直接作為勞工主觀上有『能為而不為」, 「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逕認勞工違反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 義務。似乎也過於牽強。沒有不做…只是提出請假而未准 Q4關於離職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份: A1:當事人合意而終止 勞動契約既因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自得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二章「勞動契約」章中雖無此項終止契約方式之規定,但學說、實務上承認之。就保護勞工立場言,雙方既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僱主至少有片面拋棄競業禁止契約利益之意思。惟就國內勞資實務言,通常勞工離職是以遞出「辭呈」之方式為之,而僱主更有「批可」(或批准) 之習慣,則究竟應認是雙方合意終止抑或係勞工自請辭職頗茲疑義。本文認為應朝保護勞工利益之方向去思考此一問題,除非僱主於批可辭呈時作保留之聲明或主張 (即重申勞工離職後應遵守競業禁止約定之意),否則應認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競業禁止契約失其效力。 A2:雇主經濟上之解雇 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二十條規定預告解雇勞工(或稱資遣解雇、裁員解雇、經濟解雇或整理解雇),亦不可歸責於勞工,而勞工本亦無離職之意願及準備,應認此時競業禁止契約失其效力。 2009-05-24 00:53:52 補充 Q5,關於競業禁止部份 A1: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係前雇主在勞動契約下與受僱人約定, 勞工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之營業秘密或隱密性資 訊之附屬義務,其目的在使前雇主免於受僱人之競爭行為,此因雇主 為維護其隱密資訊,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跳槽至競爭 公司,並利用過去於原公司服務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爭 之同業服務,或打擊原公司造成損害,或為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而與 員工為離職禁止競爭約定,其本質側重保障前雇主,故此項約款如未 逾合理程度,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應為法律所許,而所謂合理程度, 應考量以下各點: 2009-05-24 00:54:08 補充 1.前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 2.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係主要營業幹部,非處於較低職 務技能。 3.限制轉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致使受雇人處於 過度困境中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存在。 5.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例如當離職員 工對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的收集或篡奪,或其他顯著的背信 性,即不具有保護之必要。 應審究兩造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於上開要件而具有合理之程度。 2009-05-24 00:54:50 補充 A2: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 負舉證責任。」,而題文中A公司對此之「競爭」關係事實之 存在,對A公司為有利之事項,依上述規定,A公司負有舉證之 義務。 2009-05-24 00:55:24 補充 A3:於僱傭關係效力不存在後,雇主已無給付薪資或其他報酬之義務 ,勞工若仍 需片面受其拘束,實乃增加勞工額外的限制,損害法 律保障勞工之權益之目的,且對於勞工實屬不公平,依民法第二 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 其情形顯常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 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 2009-05-24 00:56:06 補充 (承上)此合約書之約定若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使勞工處於不利之地位,亦有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該合約書之效力於僱傭關係終止後,即已消滅。 Q6雇主有無違反契約 A:未依約給付報酬(未依勞基法依實核給加班費) 2009-05-24 01:03:29 補充 A2:薪資係採直接給付,A公司自不得任意扣抵而不發給 相關詞: 小明笑話,小明的故事,小明買魚,小明小強是張老師的學生,役小明,艋舺 小明,小明和小強都是張老師的學生,小明___地走進教室,小明的作文,棋靈王小明 小明,台中以北地區,公司系統,懲罰性違約金,解雇,勞動契約,交通補助費,公司,勞工,小明[ 快速連結 ] 其它回答( 2 ) | 意見( 4 ) | 評論( 0 ) .發問者評價 謝謝 .發表你的評價 你的評價 發表評價: 正面 普通 負面 評價內容: 發表 取消 .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馬上按讚 加入 Yahoo! 奇摩 知識+ 粉絲團 •免費索取商英光碟+小書 •多益700分線上測驗題庫 •立即免費測試你的多益等級 •英文email超實用金句! •測你在旁人眼中的英文力? •多益700分線上測驗題庫 相關問答 [ 朋友之間 ]是小明錯還是阿華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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